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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4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05号

日期:2024-05-28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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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西航站区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05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39,***********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523640分许,机场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熊某在重庆江北机场T2航站楼内发现李某某涉嫌非法揽客,李某某不服从熊某劝导工作,并在重庆江北机场T2航站楼内,重庆江北机场T2航站楼出发3号门防爆安检口,重庆江北机场T2航站楼出发4号门外公然多次对熊某实施口头辱骂行为,以上事实有熊某的陈述、熊某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李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肖某建的证言、罗某鑫的证言、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李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524日至202468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西航站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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