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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04
[ 发布日期 ]
2024-06-04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39021号

日期:2024-06-04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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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39021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杨某,驾驶证号610321********2310,车牌渝A7***5。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6月01日10时27分,在S24梓白高速 5公里45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道路限速值在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6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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