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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18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21号

日期:2024-06-18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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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21

违法行为人田某某,,38,***********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672128分,田某某欲乘坐9C8994次航班由重庆至石家庄,在经过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C区安检时,被工作人员在其左脚袜子内查出打火机一个。田某某对其将打火机放在左脚袜子内通过安检的行为承认属实,已经构成携带禁运物品*,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田某某的陈述及申辩,田某某携带的打火机的照片,田某某乘机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四)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某罚款二百元,并没收打火机壹个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68日至2024622日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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