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21号
违法行为人 田某某,男,38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6月7日21时28分,田某某欲乘坐9C8994次航班由重庆至石家庄,在经过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2航站楼C区安检时,被工作人员在其左脚袜子内查出打火机一个。田某某对其将打火机放在左脚袜子内通过安检的行为承认属实,已经构成携带禁运物品*,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田某某的陈述及申辩,田某某携带的打火机的照片,田某某乘机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四)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某罚款二百元,并没收打火机壹个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22日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 清单共 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