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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发布日期 ]
2024-06-21

渝公交巡城快行罚决5044002900154411号

日期:2024-06-21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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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城快行罚决5044002900154411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三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黎某,驾驶证号500106********253X,车牌渝AF***8。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6月12日10时42分,在G93成渝环线高速K416.8至K415.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城市快速道路支队勤务三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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