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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47557号

日期:2024-06-24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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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47557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万盛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陆某,驾驶证号452127********3311,车牌鲁WJ***2。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6月22日13时40分,在G7521 渝筑高速 (重庆段) 上行方向綦江区境内43公里8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万盛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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