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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日期 ]
2024-07-03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4〕156号

日期:2024-07-03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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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4156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40,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6281447分,接彭*报警称:有人在公共场所辱骂他。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彭*为重庆机场集团综合执法局T3航站楼辅助队员,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航站楼国内到达6号门外执勤时,因彭*阻止廖某某非法揽客行为,廖某某认为被彭*针对,遂追问其原因并在公共场所辱骂彭*,以上事实有廖某某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廖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期限内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期限为2024628日至2024713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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