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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9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17
[ 发布日期 ]
2024-07-17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4〕163号

日期:2024-07-17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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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4163

违法行为人汪某某,,32,199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713日,在GJ8691(杭州至重庆)航班上汪某某的小孩罗**哭闹不止,打扰到其它乘客休息。前排旅客、机组人员、同排旅客多次提醒让汪某某管教好罗**。汪某某不但不管教且多次与前排14K的乘客发生口角,在飞机降落阶段与15J的乘客发生争吵,并且教唆罗**殴打15J的乘客(罗**并未有殴打他人的行为),在机组工作人了解情况时,汪某某阻止14K的乘客填写材料并在现场大吵大闹,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以上事实有汪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汪某某登机牌、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汪某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期限内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期限为2024714日至2024729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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