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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9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18
[ 发布日期 ]
2024-07-18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40770号

日期:2024-07-18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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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40770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左某,驾驶证号500101********6195,车牌渝AAN***5。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7月12日23时40分,在G69银百高速(重庆段) 1291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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