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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5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7-24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54927号

日期:2024-07-24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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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54927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武隆高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赵某,驾驶证号500243********6634,车牌粤L3***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7月21日18时43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下行 1725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武隆高速大队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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