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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68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51号

日期:2024-09-02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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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51

违法行为人艾某某,,24,***********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8221921分,旅客艾某某(男,******************)欲乘坐9C8996次航班由重庆至上海虹桥,经过重庆江北机场T2航站楼C区安检时,安检工作人员在其随身行李内查获有警用标志的催泪喷射器一瓶,这瓶警用催泪喷射器是艾某某的朋友送给他的。艾某某对携带警用催泪喷射器乘机的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证人证言、艾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艾某某携带的警用催泪喷射器照片、艾某某乘机时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艾某某罚款五百元,并没收警用催泪喷射器壹瓶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822日至202496日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清单共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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