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51号
违法行为人 艾某某,男,24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8月22日19时21分,旅客艾某某(男,******************)欲乘坐9C8996次航班由重庆至上海虹桥,经过重庆江北机场T2航站楼C区安检时,安检工作人员在其随身行李内查获有警用标志的催泪喷射器一瓶,这瓶警用催泪喷射器是艾某某的朋友送给他的。艾某某对携带警用催泪喷射器乘机的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安全检查报警单、安检工作人员证人证言、艾某某的陈述与申辩、艾某某携带的警用催泪喷射器照片、艾某某乘机时使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艾某某罚款五百元,并没收警用催泪喷射器壹瓶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限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6日期限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没收 清单共 壹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