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43058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长寿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证号500231********3395,车牌渝D7***5。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9月07日22时20分,在G50沪渝高速(重庆段) 1672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长寿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