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3002900058733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武隆高速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梁某,驾驶证号450803********7512,车牌渝AB***8。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9月17日10时27分,在G65包茂高速(重庆段) 1725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武隆高速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