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61号
违法行为人 房某某,男,51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09月24日21时59分,房某某********************欲乘坐9C6154次航班由重庆前往上海浦东,座位号:*****。房某某上机后因为该航班行李架无位置存放行李,获得机组同意后将行李放在*****。房某某顺势在*****就坐。之后机组进行起飞前人数清点的时候,让房某某回到自己的位置就坐。房某某拒不配合,与机组发生口角,并执意在**排就坐,该事件导致航班晚于计划时间1小时9分钟起飞,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以上事实有航班机组报警单、证据移交清单、旅客的证人证言、乘务员的证人证言、安全员的证人证言、春秋航空关于该航班延误的情况说明、安全员的现场记录仪视频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房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投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3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