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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7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61号

日期:2024-09-30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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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61

违法行为人房某某,,51,***********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09242159分,房某某********************欲乘坐9C6154次航班由重庆前往上海浦东,座位号:*****。房某某上机后因为该航班行李架无位置存放行李,获得机组同意后将行李放在*****。房某某顺势在*****就坐。之后机组进行起飞前人数清点的时候,让房某某回到自己的位置就坐。房某某拒不配合,与机组发生口角,并执意在**排就坐,该事件导致航班晚于计划时间1小时9分钟起飞,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以上事实有航班机组报警单、证据移交清单、旅客的证人证言、乘务员的证人证言、安全员的证人证言、春秋航空关于该航班延误的情况说明、安全员的现场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房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投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4925日至202493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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