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5333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潼南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谷某,驾驶证号430481********4219,车牌赣CC***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0月07日17时08分,在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段)潼南境内上行方向 322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潼南大队二〇二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