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东派)行罚决字〔2024〕208号
违法行为人 王某某,男,32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8月29日0时1分,刘某1、刘某2、霍某某一行三人,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航站楼GTC停车楼一楼准备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渝A*****6顺风车前往綦江。双方因承运纠纷,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从车内拿出水果刀威胁霍某某人身安全。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以上事实有刘某1询问笔录、刘某2询问笔录、霍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王某某使用的水果刀壹把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使用的水果刀壹把。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