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69号
违法行为人 刘某某,男,60岁,***********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年9月22日02时19分许,杨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在重庆江北机场迎航路起步时,与唐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杨某系无证驾驶车辆,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杨彬遂通知其朋友刘某某到达现场假扮司机,刘某某到场后拨打110报警并在机场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龚某(警号:******)到场后谎称自己驾驶*******小型汽车和唐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对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杨某的陈述与申辩、刘某某的陈述与申辩、龚某的证言、唐某的证言、机场卡口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事故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投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渝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