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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4-008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69号

日期:2024-11-01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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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公机场(西派)行罚决字〔2024169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60,***********出生,身份证号为******************,户籍所在地为******************,现住******************,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49220219分许,杨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在重庆江北机场迎航路起步时,与唐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杨某系无证驾驶车辆,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理,杨彬遂通知其朋友刘某某到达现场假扮司机,刘某某到场后拨打110报警并在机场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龚某(警号:******)到场后谎称自己驾驶*******小型汽车和唐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对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承认属实,以上事实有杨某的陈述与申辩、刘某某的陈述与申辩、龚某的证言、唐某的证言、机场卡口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事故监控视频、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拘留投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41017日至20241022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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