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45676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郭某,驾驶证号512301********7838,车牌渝AT***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24日11时25分,在G69银百高速(重庆段) 1292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涪陵大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