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54828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忠县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楚某,驾驶证号372826********4615,车牌鲁LE***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7月20日10时38分,在G50沪渝高速(重庆段) 1582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忠县大队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