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69634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钟某,驾驶证号510524********3052,车牌川EL***0。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0月17日10时26分,在S6渝泸高速(重庆段)江津境内 8公里江津收费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江津大队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