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222X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潼南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某,驾驶证号500223********001X,车牌渝A9***D。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1月04日10时33分,在G93成渝环线高速(重庆段)潼南境内上行方向 322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潼南大队
202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