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200290005000X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开州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某,驾驶证号412721********1010,车牌豫AS***3。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1月24日07时30分,在G69银百高速(重庆段) 1028公里800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六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实施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或"交管12123"、"警快办"等线上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开州大队
2026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