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1002900027614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南岸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证号500112********6331,车牌渝AU***2。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5月10日19时55分,在G5021石渝高速(重庆段) 211公里5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南岸大队
2026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