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200290005300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万州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刘某,驾驶证号510221********3416,车牌渝B5***H。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5月16日15时00分,在G42沪蓉高速(重庆段) 1491公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指定网点或“交管12123”、“警快办”等线上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万州大队
202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