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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6-0029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6-05
[ 发布日期 ]
2026-06-05

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63232号

日期:2026-06-05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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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400290006323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石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陈某,驾驶证号500240********0973,车牌渝AA***6。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5月29日20时27分,在G50沪渝高速(重庆段) 1547公里000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重庆市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石柱大队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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