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态要闻 警务公开 政务服务 警民互动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强制>行政处罚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6-003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7-01
[ 发布日期 ]
2026-07-01

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9182号

日期:2026-07-01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分享:

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918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璧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李某,驾驶证号500227********6312,车牌渝A7***S。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6月25日16时02分,在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39公里100米,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4条1款1项的规定,实施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5条1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璧山大队

2026年6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