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交管行罚决字 5095002900079182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璧山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李某,驾驶证号500227********6312,车牌渝A7***S。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6年06月25日16时02分,在G5013渝蓉高速(重庆段)大足区境内上行39公里100米,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4条1款1项的规定,实施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5条1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1000元,请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行、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指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璧山大队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