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12〕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驾驶人、车辆、运输企业准入和安全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倒查,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责任体系、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条件明显改善,监管能力和保障能力明显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万车死亡率不超过2.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每年不超过13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逐年下降,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探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标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2.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加快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企业达标等级。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加强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运行安全管理,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的规定或实行设立中途换乘点、驾驶员落地轮换的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应当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推行旅游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2013年12月前完成网上审批系统开发。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有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4.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管理、使用行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严格考试标准和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要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提升客运驾驶人素质,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驾驶人培训质量监督,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每月定时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3.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完善全市客运驾驶人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善货运驾驶人基础信息和客货运驾驶人“黑名单”信息。2013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客货运企业与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联网,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交通违法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的,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对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的,3年内不得聘用;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的,终生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1.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卧铺客车等高安全风险车型。在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全部配置安全带。
2.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3.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14年12月底前,出台《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和公开曝光违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逐步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在公路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初步设计阶段,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标准,并在可研、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方案中专章列明。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由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竣(交)工验收,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市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保障维护管理资金。交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能职责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切实加强维护管理,农村公路交通设施维护费用应纳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财政专项解决。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路段存在交通安全设施缺失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科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应用,不断推进城市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及安全评价标准。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和6米以上高路堤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在全市每年新安装1000公里以上公路防撞护栏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建设经费投入,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的安全保护。加大道路养护管理力度,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要及时发现,制订整改方案,明确修复时间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防范应对能力。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六查并举”要求和隐患整治“五到位”措施,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重点隐患单位“三追两检一挂牌”和“三停三销”制度。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客货运场站、桥涵隧道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切实加强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严防焚烧产生的烟雾影响交通安全。切实加强企业自建公路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1.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持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建设,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严格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订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分年度完善安全设施,并严格考核。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2.严格农村公路通行客车条件。开行客运车辆的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路基宽度应在4.5米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以上,且客运车辆座位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座(含9座)。但对已经安装防撞护栏,完善相应安全设施,设置必备的错车道,经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实地调查,并采取“限车型、限车速、限时段”等措施进行了开通前认定的农村公路,各区县(自治县)可适度放宽通行客车条件。加快农村客运安全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农村公路通行客车基本标准。
3.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推广乡镇、村居两级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的做法,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联合执法和乡镇“六位一体”、村居“七位一体”路检路查工作机制。调整优化交巡警警力布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2013年12月底前,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达80%以上,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居达60%以上;2015年12月底前,设有专职交通管理员的乡镇达100%,设有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村居达90%以上。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力度,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探索建立公安驻农机警务联络室工作机制。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加大持外地牌证拖拉机安全监管力度。2013年12月底前,实现全市农机免费检验。农机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和交通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发放、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非法营运等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1.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规范治理车辆超载超限的执法标准、处罚依据和责任倒查标准,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将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采集记录并经查证属实的数据信息作为执法依据,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车辆依法严格处罚。推进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整治,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秩序,严格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2.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和交通违法记录省际传递工作。逐步推行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制度和职业准入等挂钩。
3.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区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深入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抓好集中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2.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推行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运用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加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进一步增强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意识。督促指导中小学校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设交通安全教育课程。编印安全教育专门教材,举办“万名公共安全教育教师培训”,开展安全教育赛课等系列活动,推进安全教育学科建设,加强安全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夯实全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突出或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取消单位当年“文明单位”创建资格或“文明单位”称号。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其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约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
2.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1月5日前要就本地区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要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交通执法、运政、路政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保证执勤执法装备、交通科研、车辆管理成本等支出需要。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高速公路执法勤务保障机制。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有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措施办法,统筹推进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进度,突出工作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意见》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二)完善体制机制,创新社会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体制机制建设,对在贯彻实施《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