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于2016年1月1日颁布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安部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我市于2016年11月1日颁布实施《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赋予居住证持证人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在实际推行居住证制度过程中,群众反映在我市已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但因没有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导致登记未满半年而无法申领居住证,申领居住证需“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给工作生活带来不便。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大背景下,为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增强流动人口吸引力,研究提出优化申领居住证便民举措。
二、主要内容及举措
(一)细化居住登记时间认定。增加居住时间认定渠道,不再以“居住登记满半年”为唯一认定依据。对申请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居住、投资经商、租房居住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学校就读等满半年的,认定为居住登记满半年,补办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二)规范居住证申领材料。一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二是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电子照、纸质照均可);三是载有详细居住房屋地址门楼号牌的材料;四是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三)明确申领方式。申请人通过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现场提出申领;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微信等方式登录“警快办”平台提出申领;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现场申报居住登记或通过“警快办”平台自主申报居住登记后,再提出申领。
(四)开通申领绿色通道。一是对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居住、投资经商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学校就读满半年时间的申请人,不便或不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书,承诺在本市上述事项已满半年时间,在居住地补办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二是对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其在我市共同生活居住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居住登记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即可申领居住证。
三、关于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即暂住登记,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市外人员和本市人户分离人员(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人员),应当主动在其居住地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居住地也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对于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的,公安机关民警、辅警,社区网格员等辅助力量也可上门入户采集居住人员信息,及时、全面、准确维护更新居住人员信息。
四、居住证申领条件
(一)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范围。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注意:重庆市户籍人口不办理居住证,只需要申报暂住登记。
(二)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的时间认定:一是申报了居住登记的,在重庆市范围内累计登记时间满半年即可;二是对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未满半年的,申请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购房居住、投资经商、租房居住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学校就读等满半年的,认定为居住登记满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