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3〕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现就《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重庆市政府出台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政府第355号令)对我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因此,为保障涉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公安执法实际,市公安局制定出台《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启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通过全面深入调研一线执法实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逐条梳理,并全面公开征求内部和外部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基准》。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为总则和具体裁量基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一般适用规则以及监督执行等内容。将应当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等5类裁量阶次的通用适用情形全部罗列明确。
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涵盖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等7个公安行政执法领域,以表格形式罗列每一项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以及具体处罚标准。
附件:
治安管理
为什么要制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进一步规范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如何作出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应当在查明违法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裁量情节,遵循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具体适用情形,作出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要审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代表,必须符合任职要求,应当经过原审批公安机关的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出入境管理
公安部于2017年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公境〔2017〕2130号),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对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性、统一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次制定的裁量基准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设定的10项行政处罚权,并对部分违法行为设置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和条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设置的轻微违法免罚、初次违法慎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制度实现了有效衔接。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为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对2020年制定的《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渝公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并统一纳入《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作为“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裁量基准”部分。
此次裁量基准修订结合我市实际,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违反网络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了梳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明确了41种常见违法行为作为本次裁量基准规制范围,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了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一定的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多个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二是进一步完善丰富了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本次修订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裁量基准,把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较轻”“ 一般”“较重”“ 严重”五个情节,对应划分为“免予处罚”“从轻”“ 一般”“从重”等裁量阶次,并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尤其是对罚款的幅度进一步进行了科学划分,便于基层依法依规执行,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三是根据立法动态对违法依据和处罚条款适时进行了调整。2022年国务院新修订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本次裁量基准对违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行为处罚部分也对应进行了修改。
本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公安机关行使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能够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023年3月1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2〕355号)正式施行,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市公安局印发了《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裁量基准》以公安涉及的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多个行政执法领域为核心,对公安行政执法相关的37部法律法规规章所涉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处罚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一、修订背景
2021年《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印发以来,公安部先后制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章,修订后的部门规章新增、调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罚则,亟需纳入裁量基准中进一步明确具体裁量标准,同时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与我市《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出台,也对裁量基准的制定提出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使裁量基准满足上位法规定和回应社会公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期待,市公安局对《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并综合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多个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裁量基准内容,制定印发了《裁量基准》。
二、修订内容
此次制定《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内容,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共包括150项交通违法行为,区分为519种违法情形,与2021年《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1〕1号)相比,修订情况如下:
一是进一步扩大“免于处罚”和“警告”处罚的裁量范围,降低部分违法行为罚款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体现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公安交管部门执法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的总体原则,切实发挥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基本理念。
二是对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档细化和固定裁量标准,进一步压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证裁量基准的合法性。
三是对照公安部2022年以来制定、修订的部门规章新设置和调整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充分结合车辆驾驶人管理、记分管理等执法实际,区别设置不同情形的裁量标准,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政策支撑。四是对群众关注度高、相对集中提出调整建议的交通违法进行梳理,结合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裁量不同情形的处罚标准,进一步体现公安交管行政执法“过罚相当”基本原则。
三、要点解释
(一)《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所称的伤人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死亡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为: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所称的中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重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三)《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明确了15项交通违法行为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违法情形,满足该情形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该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四)《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明确了7项交通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情形,满足该情形的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
(五)《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中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机动车”“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交通违法行为细化了“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对于“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第一次被处罚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起算。
四、其他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是由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所规定,《裁量基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分内容中不涉及记分问题,现行记分规则没有变化。
禁毒管理
现将《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解读如下:
制定《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的意义
制定《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推进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实现执法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
制定《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的背景
2018年公安部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其中对治安管理处罚中涉及毒品违法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吸毒等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但是涉及毒品行政违法行为不仅仅是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重庆市禁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包含的处罚,没有制定裁量基准。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统一执法标准,需要对涉及的毒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裁量基准。
制定《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的主要依据
主要是依据《禁毒法》《重庆市禁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省市的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重庆市禁毒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涉及的毒品行政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违法行为情节,制定相应的处罚裁量基准。但因3项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未设置处罚幅度,未制定裁量基准。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毒管理)具体的裁量标准
具体处罚裁量标准是将原来的处罚标准设定为三档,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其中较轻处罚的罚款幅度设定为30%以内,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设定为30%至70%,严重处罚的罚款幅度设定为70%以上。
食品安全管理
一、《裁量基准》起草的背景
众所周知,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章节对部分违反本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置了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的行政处罚,但该法实施多年来,我市公安工作实际中办理的上述拘留案件甚少,主要是相关法律有关拘留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的处罚标准所致。为此,重庆市公安局深入开展实证调研,并与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一致的情况下,起草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市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经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下发,该《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三、《裁量基准》具体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至六项、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九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一至六项、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相关责任人员范围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事实中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反电信网络诈骗
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3〕3号),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第七项反电信网络诈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现就实施细则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提升我市反诈综合治理水平,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核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22〕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研究出台了本裁量基准。
二、任务目标
为坚决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精准防治和问题导向,强化系统观念、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工作,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对涉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标准,分档细化裁量阶次,有力推动行刑打处衔接。
三、主要内容
根据当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执法工作需求,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一)明确违法行为名称。市公安局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涉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行为进行专题研究,依据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确定12个违法行为名称,于2022年12月30日制定了《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试行)》,统一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嵌入市执法办案系统并下发全市公安机关执行。
(二)分档细化裁量阶次。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裁量基准,把违法情节划分为“较轻”“ 一般”“ 严重”三个情节,对应划分为“从轻”“ 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并明确具体的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尤其是对罚款的幅度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划分,便于基层依法依规执行,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四、要点解释
(一)《裁量基准》反电信网络诈骗部分中所称的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执行,具体为: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二)《裁量基准》反电信网络诈骗部分中所称的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分为两部分,一是违法行为第二条:指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信息、物资、劳务、场所、交通等重要支持帮助;二是违法行为第五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推广引流、APP、网站等提供技术开发支持或者帮助的,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