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公规〔2023〕3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公安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基层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市级、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总则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修订完善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
(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一定的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多个裁量阶次;
(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
(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第五条 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
(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
(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次数;
(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第八条 违法行为适用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轻微”“较轻”“ 一般”“较重”“ 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公安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说理性。
裁量基准作为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的一般性指引,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援引。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罚。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部分违法行为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十六条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另有规定的,经对社会公开后,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渝公规〔2020〕1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具体裁量基准
一、治安管理
(一)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非法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活动,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活动,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活动,给予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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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爆破作业活动,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3.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爆破作业活动,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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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违反本规定,在城镇爆破作业且环境复杂的; 3.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三人以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爆破作业活动,给予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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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较轻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数量不足5箱(袋、桶)。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2.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数量在5箱(袋、桶)以上不足20箱(袋、桶)。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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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2.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数量在20箱(袋、桶)以上。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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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较轻 |
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不足10枚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2.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10枚以上不足100枚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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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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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证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2.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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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2.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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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较轻 |
交易额不足5千元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2.交易额在5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2.交易额在2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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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次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次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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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次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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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1次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2次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3次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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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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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2.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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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2 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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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 |
从重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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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 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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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违反本规定,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6 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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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者造成财产损伤10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吊销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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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较轻 |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不足3日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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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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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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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因违反规定造成三人及以上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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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2.因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5 |
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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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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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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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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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 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9.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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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2 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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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违反本规定,在城镇爆破作业且环境复杂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 |
从重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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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2 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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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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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 |
从重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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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款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2 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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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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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 |
从重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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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从业人员)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严重 |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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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一般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下。 |
|||||
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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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三)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一般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上3个月(不包含本数)以下。 |
|||||
较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
严重 |
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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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造成二人以下重伤(四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的。 |
一般 |
处4.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反本规定,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违反本规定,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犯罪的。 |
从重 |
吊销其许可证 | |||||
27 |
危险物质( 民用爆炸物品) 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下重伤(四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的。 |
一般 |
处4.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反本规定,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违反本规定,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犯罪的。 |
从重 |
吊销其许可证。 | |||||
28 |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造成二人以下重伤(四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的。 |
一般 |
处4.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 |
从重 |
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爆物品,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犯罪的。 |
从重 |
吊销其许可证 | |||||
29 |
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携带炸药不足100克、雷管不足5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不足5米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不足500克、雷管不足15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不足15米的。 |
一般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73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携带炸药100克以上或者雷管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上、雷管1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上的。 |
从重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发生事故,造成二人以下重伤(四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不足5万元的。 |
从轻 |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罚的。 |
|
一般 |
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五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
一般 |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的投资人处7.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4.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发生事故,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的,或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4.6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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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设立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视系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逾期3日以上仍未改正,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逾期7日以上仍改正,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6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24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再次及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由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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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6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24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违反本规定,在城镇爆破作业且环境复杂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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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违反本规定,在城镇爆破作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6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24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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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违反本规定,在城镇爆破作业且环境复杂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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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作业人员不一致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从事经营性爆破作业的,需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经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进行爆破作业。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三)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注明的人员不一致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一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6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24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违反本规定,在城镇爆破作业且环境复杂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35 |
出租、出借、转让证件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1次的。 |
从轻 |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2次的。 |
一般 |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16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24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3次以上的; 2.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
从重 |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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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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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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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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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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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较轻 |
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后果。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二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后果。 2.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后果的 。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其中任何一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者严重后果。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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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
较轻 |
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其中任何二项以下的,未造成后果。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其中任何三项以上的,未造成后果。 2.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任一项,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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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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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其中任何一项及以上,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者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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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 年的。 |
较轻 |
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及以上,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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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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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者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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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较轻 |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其中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其中任何二项以上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未造成后果的。 2.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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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的,造成后果或者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较轻 |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任何一项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1.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任何二项以上的报公安机关备案,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等有关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等有关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拒不改正,造成后果或者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不足10克的。 |
从轻 |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
一般 |
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10克以上不足50克的。 |
一般 |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2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50克以上的; 2.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造成后果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
从重 |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 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不足10克的。 |
从轻 |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
一般 |
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10克以上不足50克的。 |
一般 |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2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50克以上的; 2.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造成后果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
从重 |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 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较轻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不足50公斤的,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未造成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1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7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不足50公斤,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1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严重 |
1.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 2.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造成后果的,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1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 |
一般 |
处10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再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 |
从重 |
处1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7 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1.三次以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处10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较重 |
再次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处1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7 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严重 |
1.三次以上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未造成后果的; |
从重 |
处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不足50公斤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85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公斤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一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一般 |
初次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85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两次以上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5 |
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三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 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一般 |
初次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85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两次以上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凭证存根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6 |
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二十五条第四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 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一般 |
初次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85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两次以上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7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一般 |
托运人和承运人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托运人和承运人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但是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造成环境较大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造成5平方公里以内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造成5平方公里以上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
一般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造成5平方公里以内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4.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造成5平方公里以上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枪支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一般 |
1.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 |
|
严重 |
1.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
|||||
2 |
违规运输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
较轻 |
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四种情形,实施其中任意一项行为的。 |
从轻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日以上四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四种情形,实施其中任意两项行为的。 |
一般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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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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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较轻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8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日以上四日以下拘留;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一般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五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严重 |
1.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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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
较轻 |
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1支、气枪铅弹不足10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不足10发,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没收其枪支、弹药。 |
|
一般 |
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2以上不足5支、气枪铅弹100发以上不足500发、其他非军用子弹10发以上不足100发,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三千五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5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
较轻 |
不上缴报废枪支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没收其枪支。 |
|
一般 |
不上缴报废枪支情节一般的。 |
一般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并处三千五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不上缴报废枪支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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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丢失枪支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较轻 |
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未立即报告,及时找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
|
一般 |
1.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超过8小时未报告的; |
一般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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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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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
较轻 |
制造、销售仿真枪不足20支的。 |
从轻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 |
|
一般 |
制造、销售仿真枪20支以上不足50支的。 |
一般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5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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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两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2 |
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提供条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3 |
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4 |
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行为提供条件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5 |
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6 |
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提供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7 |
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8 |
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提供条件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9 |
娱乐场所赌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实施赌博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10 |
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赌博行为提供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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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12 |
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娱乐场所初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3个月至4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4个月(不包含本数)至5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5个月(不包含本数)至6个月。 |
|||||
13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14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15 |
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16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娱乐场所违反本条规定,导致进入场所的人员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违禁物品进入娱乐场所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17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18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一般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19 |
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不足5台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1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4.1倍以上4.6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1万元以上4.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20 |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奖品的价值日均不足3千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1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奖品的价值日均3千元以上不足6千元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4.1倍以上4.6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1万元以上4.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21 |
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
一般 |
娱乐场所非法回购娱乐奖品,奖品的价值日均不足3千元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4.1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4.1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2.娱乐场所非法回购娱乐奖品,奖品的价值日均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以4.1倍以上4.6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1万元以上4.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 娱乐场所3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4.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4.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22 |
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引发矛盾纠纷的。 |
从轻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
|
一般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导致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发生的。 |
一般 |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
|||||
严重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导致涉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 |
从重 |
停业整顿3个月。 |
|||||
23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1.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 |
从重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24 |
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一般 |
娱乐场所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娱乐场所再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较重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
|||||
严重 |
1.娱乐场所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 |
从重 |
由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不包含本数)至3个月。 |
|||||
25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警告不予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8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警告不予改正,造成娱乐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后无法调查取证等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一般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派遣保安员从事超范围服务人数不足50人,或者经营额不足10万元,或者营利额不足2万元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用保安员人数不足5人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泄露保密信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1 |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2 |
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一般 |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3 |
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一般 |
违反本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较重 |
1.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3.逾期不改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
|||||
14 |
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一起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7.6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较重 |
1.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两起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7.6万元以上9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三起以上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 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 |
|||||
15 |
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
较轻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 |
从重 |
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6 |
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较轻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 |
从重 |
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7 |
保安员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较轻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 |
从重 |
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8 |
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较轻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 |
从重 |
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9 |
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较轻 |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
从轻 |
予以训诫;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训诫; |
从重 |
吊销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20 |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
|
一般 |
1.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处罚; |
从重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
|
一般 |
1.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处罚; |
从重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
|
一般 |
1.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处罚; |
从重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
|
一般 |
1.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处罚; |
从重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
|
一般 |
1.逾期未改正的; |
一般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两次以上处罚; |
从重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六)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一项的; |
一般 |
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两项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承办者擅自全部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 |
从重 |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大型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4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5000人以上不足 1万人的大型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予以取缔,处24万元以上2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1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的; |
从重 |
予以取缔,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2起以下治安案件; |
一般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3起以上治安案件; |
从重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3.8万元以上4.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员受重伤的安全事故; |
从重 |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以下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 |
一般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有人员受轻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00元以上4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有人员受重伤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5 |
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以下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一般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36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有人员受轻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00元)以上4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有人员受重伤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从重 |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七)违反典当、印刷业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收当禁当财物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25万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1.2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2.25万(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收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2.25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44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的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3 |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44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44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反的本条规定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两次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44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6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三次以上违反本条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7600元以上2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
从重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 |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
较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千元的。 |
从轻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5千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一般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从重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不包含本数)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八)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较轻 |
初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两次以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较轻 |
初次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两次以上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较轻 |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一张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二张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六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较轻 |
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且无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
一般 |
处四百四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再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
从重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较轻 |
初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
从轻 |
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四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初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
一般 |
处四百四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再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违法所得的。 |
从重 |
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三次以上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
从重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一般 |
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1.初次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
从重 |
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重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 |
|
严重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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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 |
一般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八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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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三日以上十四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十八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四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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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拘留,并处四十五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二、出入境管理
(一)违反护照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轻微 |
在面见询问中主动陈述意图骗取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的事实,且未伪造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采取提交虚假证明、虚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资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但未使用的。 |
从轻 |
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九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并使用的。 |
一般 |
处二千九百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千一百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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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且因持用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被遣送回国、或者二年内再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 |
从重 |
处四千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轻微 |
受他人胁迫伪造、变造护照,并无偿提供护照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且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
从轻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九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且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
一般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九百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千一百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明知他人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千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 |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
轻微 |
受他人欺骗出售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出售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无出入境记录的。 |
从轻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千九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出售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持证人有出入境记录的。 |
一般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九百元(不含本数)以上四千一百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明知他人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出售护照或出入境通行证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千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受他人胁迫,伪造、涂改、转让台湾旅行证件,且未实际使用台湾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一份( 次) 的。 |
从轻 |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二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二份( 次) 的。 |
一般 |
处一千二百五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二千二百五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多份( 次)以上 的。 |
从重 |
处二千二百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 |
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
较轻 |
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一份( 次) 的。 |
从轻 |
处一百元以上二百二十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二份( 次) 的。 |
一般 |
处二百二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三百八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多份( 次) 以上的。 |
从重 |
处三百八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3 |
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受他人胁迫,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协助申请人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且申请人并未实际取得往来台湾旅行证件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协助申请人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一份( 次) 的。 |
从轻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暂停单位出证权的行使。 |
|||||
一般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协助申请人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二份( 次) 的。 |
一般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六百五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上八百五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暂停单位出证权的行使。 |
|||||
严重 |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协助申请人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多份( 次)以上 的。 |
从重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取消单位出证资格。 |
|||||
4 |
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一日以下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 |
从轻 |
警告 |
|||||
一般 |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 |
一般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八十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经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重 |
处三百八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 |
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关于处理台湾居民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台〔2010〕3171号):对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90天(含)以下的台湾居民,均予警告处罚。 |
轻微 |
超过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超过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的。 |
从轻 |
处警告 |
|||||
一般 |
超过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限非法居留九十日以上的。 |
一般 |
对超出九十日期限部分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上限至四千元。 |
(三)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受他人胁迫,伪造、涂改、转让港澳旅行证件,且未实际使用港澳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一份(次)的。 |
从轻 |
处三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二份(次)的。 |
一般 |
处四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多份(次)的。 |
从重 |
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2 |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 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一(本)次,并未实际使用的。 |
从轻 |
处警告 |
|
一般 |
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一(本)次,并实际使用的。 |
一般 |
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以行贿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二(本)次以上,并实际使用的。 |
从重 |
处四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
三、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因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
一般 |
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8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100000元以上37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因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
一般 |
处370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 拒不改正,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73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设置恶意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因设置恶意程序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
一般 |
处18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365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致使网络系统瘫痪或遭受攻击、破坏,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 |
一般 |
处18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365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5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1.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
|
较轻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一般 |
处18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为一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
从重 |
处365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导致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
一般 |
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
从重 |
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7 |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
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
一般 |
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
从重 |
处7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8 |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一般 |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8.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37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较重 |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从重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8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严重 |
1.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处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9 |
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一般 |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8.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37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较重 |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从重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8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严重 |
1.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处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10 |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违反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一般 |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8.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37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较重 |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
从重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73万元以上8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严重 |
1.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处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11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较轻 |
初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7倍(不包含本数)以上7.3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不包含本数)以上7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12 |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条以下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条以上三十条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7倍(不包含本数)以上7.3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实施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本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较轻 |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
从轻 |
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一般 |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
一般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万元以上36.5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22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较重 |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两个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两千以下的; |
从重 |
处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6.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对单位处38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
|||||
14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且有上述较重违法情节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5 |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22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8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且有上述较重违法情节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
从重 |
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规定,且尚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
|
较轻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
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18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且有上述较重违法情节情形之一,或者因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
从重 |
处36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7 |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规定,且尚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
|
较轻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
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处18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且有上述较重违法情节情形之一,或者因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
从重 |
处36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反规定,且尚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责令改正。 |
|
较轻 |
拒不改正或未遵守整改要求,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从轻 |
处50000元以上18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 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
一般 |
处18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65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7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730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1.拒不改正且有上述较重违法情节情形之一,或者因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
从重 |
处36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 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1.初次实施“下载”、“复制”、“查阅”违法信息行为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初次实施“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9倍(不包含本数)以上4.1倍(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7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1.初次实施“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2 |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3 |
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4 |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5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主动提供身份证件给上网消费者逃避实名登记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6 |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7 |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8 |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9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一个月以内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
10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初次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重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三)违反国际联网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初次实施“复制”、“查阅”违法信息行为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4500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1.初次实施“制作”、“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1.两次实施“制作”、“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 |||||
2 |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3 |
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4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5 |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6 |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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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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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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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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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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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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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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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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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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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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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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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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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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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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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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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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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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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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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11 |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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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轻微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1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3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4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上10500元(不包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0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
|||||
13 |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 6个月的处罚。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一般 |
初次违反规定,能够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1. 自网络联通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履行备案职责的; |
从重 |
给予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 |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以及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三、四项,第八十五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首次违反的。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
1.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驾驶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罚款50元 |
|||||||
一般 |
1.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3.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2.驾驶机动车不按快、慢速车道规定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5.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2 |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变更车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2.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未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的。 |
/ |
罚款200元 |
|
3 |
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
4 |
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
5 |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掉头、倒车、超车、会车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二项,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掉头、倒车、超车、会车规定的。 |
/ |
罚款200元 |
|
6 |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1.因避让其他车辆、障碍物或其他情形(加塞情形除外),驾驶机动车单边车轮越压道路实线,但是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情形除外; 2.因前方车辆发生故障、事故以及存在违停等情形,导致本车道车辆无法通行,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实线变更车道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1.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
1.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 |
罚款50元 |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通行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2.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交巡警)指挥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7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1.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2.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首次违反的; 3.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一般 |
1.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驾驶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2.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3.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5.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6.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8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 1.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2.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3.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4.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
/ |
罚款200元 |
|||||
9 |
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在路口外等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在路口外等候的。 |
/ |
罚款200元 |
|
10 |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 |
从轻 |
警告 |
|
/ |
1.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2.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且拒不当场改正的。 |
/ |
罚款200元 |
|||||
11 |
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或者戴安全头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2.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 |
罚款200元 |
|
12 |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驾驶机动车在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超车或遇紧急情况时,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
罚款50元 |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13 |
驾驶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 |
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
/ |
罚款50元 |
|||||
14 |
驾驶机动车时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
/ |
罚款200元 |
|||||
15 |
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
/ |
罚款100元 |
|
16 |
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
/ |
罚款200元 |
|
17 |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
/ |
罚款200元 |
|
18 |
驾驶机动车熄火滑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熄火滑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的。 |
/ |
罚款200元 |
|
19 |
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
/ |
罚款200元 |
|
20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 |
罚款200元 |
|||||
21 |
不按规定试车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不按规定试车的。 |
/ |
罚款100元 |
|
22 |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
/ |
罚款200元 |
|
23 |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
24 |
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道路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
25 |
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
/ |
罚款200元 |
|
26 |
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以及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一般 |
驾驶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以及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高速公路除外)。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27 |
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 |
罚款200元 |
|
28 |
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
/ |
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
/ |
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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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违规停放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四项,第八十五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1.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1.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 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一般 |
1.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2.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按顺行方向停留的; 3.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三十厘米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行车道上停车的,以及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3.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车辆在道路上多排停放、在道路中间停放的(紧靠道路右侧停放的除外),或者车辆在道路上斜停、垂直停放的; 4.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交叉路口及50米以内路段、立交匝道停车的;违规占用公共汽车站停车的;压占网状线、人行横道线停车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是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 ||||
30 |
营运载客车辆不按规定停车上下客或者进出站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项 |
1.《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一般 |
营运载客车辆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超过三十厘米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2.营运载客车辆未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3.营运载客车辆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的; 4.营运载客车辆未依次进出站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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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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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 2.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3.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
一般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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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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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 |
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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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驾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 |
驾驶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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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驾驶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 |
驾驶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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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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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
/ |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
/ |
罚款200元 |
|
37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
一般 |
罚款2000元 |
|
较重 |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正在运载学生的; 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从重 |
罚款3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38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
一般 |
罚款4000元 |
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且有“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从重 |
罚款5000元 | |||||
39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未放置检验合格、保险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1.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行驶证,证实电子行驶证信息与车辆信息相符的; 2.未粘贴交强险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纸质交强险标志或者保单等四种凭证之一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的; 3.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化或者纸质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民警通过执法PDA以及信息系统核查后确认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无法出示电子行驶证的。 |
从轻 |
罚款50元 |
扣留该机动车。 | ||||
40 |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5.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
/ |
罚款200元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扣留该机动车。 |
41 |
驾驶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 |
1.驾驶拼装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较重 |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从重 |
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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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驾驶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从轻 |
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
一般 |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一般 |
罚款3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较重 |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从重 |
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43 |
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以及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但是驾驶人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或者有效身份证件,证实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不能提供电子驾驶证或者可以用于查询驾驶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
从轻 |
罚款50元 |
扣留该机动车。 | ||||
一般 |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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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以及记分达到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2.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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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机动车,以及申请人在道路上不按规定学习驾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较轻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的; 3.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具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情形之一的。 |
从轻 |
罚款500元 |
|
一般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5.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存在“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情形之一,且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
罚款1000元,并处5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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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5.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存在“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情形之一,且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 |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罚款1500元,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
46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较轻 |
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
从轻 |
罚款200元 |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 |
罚款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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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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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 |
罚款700元 |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罚款700元,并处5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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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罚款7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并处5日以上7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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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并处7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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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
/ |
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
/ |
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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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 |
罚款500元 |
|
49 |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 |
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
/ |
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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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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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机动车属于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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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
从重 |
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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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将机动车交由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申请人不按规定学习驾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
较轻 |
将机动车交由具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学习驾驶的。 |
从轻 |
罚款500元。 |
|
一般 |
将机动车交由具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学习驾驶时,申请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
一般 |
罚款800元。 |
|||||
将机动车交由具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学习驾驶时,申请人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
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52 |
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以及在学习驾驶时不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
/ |
1.申请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2.申请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3.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4.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
/ |
罚款200元 |
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进行处罚。 |
53 |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或者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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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2.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
/ |
罚款500元 |
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进行处罚。 |
54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
/ |
罚款200元 |
|
55 |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及特种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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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人行横道、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以及驾驶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驾驶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2.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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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低速、减速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
从轻 |
罚款50元 |
|
一般 |
1.驾驶机动车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2.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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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2.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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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
从轻 |
警告 |
|
/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不含本数)。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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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一般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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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 |
从重 |
罚款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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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的道路(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3.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除外)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
罚款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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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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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 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 |
从重 |
罚款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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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50%的。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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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
从轻 |
罚款300元 |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
罚款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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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
罚款600元 |
|||||||
一般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
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较重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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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
从轻 |
罚款600元 |
|
一般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下(不含6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
罚款1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较重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 |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60公里/小时以上80公里/小时以下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
罚款1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严重 |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限速80公里/小时以上(不含80公里/小时)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 |
罚款2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63 |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首次违反的。(仅适用于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
从轻 |
警告 |
1.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2.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罚款200元 | |||||||
较重 |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从重 |
罚款500元 | |||||
64 |
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
从轻 |
罚款500元 |
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
一般 |
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的。 |
罚款1500元 | |||||||
较重 |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 |
从重 |
罚款2000元 | |||||
65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
/ |
罚款200元 |
|
66 |
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
/ |
罚款200元 |
|
67 |
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时挂车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挂车载人的。 |
/ |
罚款200元 |
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
68 |
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
/ |
罚款200元 |
|
69 |
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一般 |
驾驶校车、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含公交客运)超过核定人数的,但是驾驶载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除外。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驾驶面包车、摩托车、营运客车(不含公交客运和公路客运)载人以及驾驶载货汽车在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70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以及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 |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的; 2.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
/ |
罚款500元 |
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
71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以及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
较轻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
从轻 |
罚款500元 |
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
一般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未达50%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达50%; 2.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
从重 |
罚款2000元 | |||||
72 |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客运机动车、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
/ |
罚款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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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危险物品时未按规定通行,以及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3.驾驶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4.驾驶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 5.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6.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7.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8.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
/ |
罚款200元 |
|
74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牵引、拖曳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一般 |
1.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未由专业人员操作的; 2.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牵引车辆的; 3.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的; 4.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 5.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 6.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 7.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8.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 9.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 10.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 11.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 12.使用软连接牵引车辆,未设置示警标识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1.拖拉机牵引2辆以上挂车的; 2.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3.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 4.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 5.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 6.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7.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 8.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 9.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 10.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11.牵引摩托车的; 12.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75 |
驾驶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渡口时,不按规定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1.驾驶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2.驾驶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 |
/ |
罚款200元 |
|
76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九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 |
一般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 |
从重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 |||||
77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九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的) |
从轻 |
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 |
一般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的机动车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营运机动车的) |
从重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 | |||||
78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 |
一般 |
罚款3000元 |
对使用的其他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 |
较重 |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扣留的车辆为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
从重 |
罚款5000元 | |||||
79 |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80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 |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
/ |
罚款200元 |
|||||
81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 |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
/ |
罚款200元 |
|||||
82 |
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 |
/ |
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的。 |
/ |
罚款200元 |
|
83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 |
从轻 |
警告 |
|
/ |
1.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2.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
/ |
罚款500元 |
|||||
84 |
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
/ |
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
/ |
罚款300元 |
|
85 |
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
/ |
罚款200元 |
|
86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
/ |
罚款50元 |
|||||
87 |
在实习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以及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
一般 |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以及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88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或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一般 |
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
一般 |
罚款300元 |
|
较重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
从重 |
罚款500元 |
|||||
89 |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
一般 |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
较重 |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的;2.曾因该种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
|||||
90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较轻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
从轻 |
处3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一般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 |
一般 |
处3日以上7日以下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较重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且有“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从重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9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较轻 |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
从轻 |
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 |
|
较重 |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的。 |
从重 |
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 |
|||||
92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 |
罚款2000元 |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并予以收缴。 |
93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首次违反的。 |
从轻 |
警告 |
首次违反处警告的前提条件是该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
一般 |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2.驾驶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3.驾驶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未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的。 |
一般 |
罚款100元 |
|||||
较重 |
驾驶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 |
|||||
94 |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
/ |
罚款200元 |
|
95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警示灯光的。 |
/ |
罚款200元 |
|
96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时,未将故障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
/ |
罚款200元 |
|
97 |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轻微 |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造成影响通行和安全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
/ |
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 |
罚款200元 |
|||||
98 |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
/ |
罚款200元 |
|
99 |
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 |
/ |
驾驶机动车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机动车尾气冒黑烟的。 |
/ |
罚款200元 |
|
100 |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 |
罚款200元 |
|
101 |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 |
/ |
罚款200元 |
|
102 |
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
/ |
驾驶机动车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
/ |
罚款100元 |
|
103 |
驾驶机动车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
/ |
驾驶机动车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
/ |
罚款200元 |
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
104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按规定撤离现场或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撤离现场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交通堵塞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 |
1.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 2.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先撤离现场的; 3.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现场的。 |
一般 |
罚款200元 |
|
较重 |
1.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的或者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现场的,造成交通堵塞的; 2.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先撤离现场的,造成交通堵塞的; 3.阻止他方当事人撤离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现场的,造成交通堵塞的。 |
从重 |
罚款200元,并处暂扣1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
105 |
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从轻 |
处500元罚款。 |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并处10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引发交通阻塞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
106 |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
较轻 |
驾驶机动车发生1-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轻 |
处暂扣1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有本条规定违法情形之一,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
一般 |
1.驾驶机动车发生3-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 |
一般 |
处暂扣2-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 |||||
较重 |
1.驾驶机动车发生5人以上受伤或者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但具有逃逸情形的。 |
从重 |
处暂扣4-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 |||||
107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驾驶、驾驭非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轻 |
罚款200元 |
1.有本条规定违法情形之一,需要同时作出其他处罚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2.驾驶车辆造成(除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外)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但违法行为人积极赔偿,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拘留处罚。 |
一般 |
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并处5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造成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造成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二)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驾驶电动自行车以外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较轻 |
1.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2.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1.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 2.非机动车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4.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6.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7.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 8.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9.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的; 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11.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 12.非机动车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 13.非机动车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 14.非机动车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15.非机动车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
从轻 |
罚款10元 |
本类情形不含电动自行车。 | ||||
一般 |
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3.非机动车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5.非机动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6.非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
一般 |
罚款30元 | |||||
较重 |
1.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3.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4.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5.驾驶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从重 |
罚款50元 | |||||
2 |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
/ |
1.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 2.电动自行车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3.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的; 4.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时,电动自行车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6.电动自行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7.电动自行车不避让盲人的; 8.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 9.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有关交叉路口通行规定的; 10.电动自行车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优先通行规定的; 11.电动自行车违反《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 12.电动自行车违反《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七)项规定的。 13.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 14.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15.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16.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在道路上行驶的; 17.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公路; 18.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19.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20.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1.电动自行车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
/ |
罚款50元 |
本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
3 |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较轻 |
1.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2.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3.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 4.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5.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从轻 |
警告 |
|
较轻 |
1.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2.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除外; 3.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4.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5.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6.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7.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8.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 9.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10.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11.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上下车的; 12.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
从轻 |
罚款10元 |
|||||
一般 |
1.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2.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3.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
一般 |
罚款20元 |
|||||
一般 |
1.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2.行人不服从交巡警指挥的; 3.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4.行人强行拦车的; 5.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6.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7.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8.行人扒车的; 9.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10.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1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12.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13.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的。 |
一般 |
罚款30元 |
|||||
4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
/ |
罚款50元 |
|
5 |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 |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
/ |
罚款50元 |
|
6 |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条: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 |
/ |
罚款200元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
(三)其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1.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2.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
从轻 |
罚款8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 |
一般 |
1.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且有“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且有“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一般 |
罚款9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1.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车辆所有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从重 |
罚款10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2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
一般 |
罚款2000元 |
|
较重 |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
从重 |
罚款3000元 |
|||||
3 |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
/ |
罚款500元 |
|
4 |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 2.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
从轻 |
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扣留该机动车。 |
一般 |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有“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且有“造成财产损失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一般 |
罚款1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较重 |
1.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2.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的”情形的。 |
从重 |
罚款2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5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五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
/ |
警告 |
|
6 |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
警告 |
|
7 |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 |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
/ |
罚款100元 |
|
8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的。 |
/ |
罚款100元 |
|
9 |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罚款200元 |
|
10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以及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
/ |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 2.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罚款500元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
11 |
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较轻 |
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一般 |
组织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牟取经济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12 |
组织、参与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较轻 |
参与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一般 |
组织实施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13 |
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一般 |
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
较重 |
组织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14 |
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并牟取经济得益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一般 |
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并牟取经济得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较重 |
组织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并牟取经济得益的。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1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办理补、换领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办理补、换领摩托车以外其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
从重 |
罚款2000元 | |||||
1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取得摩托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收缴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取得摩托车以外其他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
从重 |
罚款2000元 | |||||
17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 |
罚款500元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18 |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 |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
/ |
罚款500元 |
|
19 |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一般 |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行为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较重 |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 | |||||
20 |
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较轻 |
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一般 |
组织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21 |
组织、参与实施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较轻 |
参与实施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从轻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一般 |
组织实施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22 |
组织、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款: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一般 |
参与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较重 |
组织实施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牟取经济利益的。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
2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五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
一般 |
以贿赂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
较重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 | |||||
2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五款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
/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 |
/ |
罚款500元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
25 |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以及组织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罚款500元 |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 |
罚款1000元 |
|||||||
组织他人实施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较重 |
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26 |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以及组织他人实施前述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
一般 |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在11分以下的),牟取经济利益的; 2.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在11分以下的),并支付经济利益的。 |
一般 |
处违法所得或所支付经济利益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1.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在11分以下的),牟取经济利益的; 2.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在11分以下的),牟取经济利益的。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
较重 |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超过11分的),牟取经济利益的; 2.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超过11分的),并支付经济利益的。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或所支付经济利益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 |
|||||
1.组织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超过11分的),牟取经济利益的; 2.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累计分值超过11分的),牟取经济利益的。 |
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
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
27 |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以及组织他人实施前述行为之一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 |
一般 |
罚款500元 |
|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 |
罚款1000元 |
|||||||
1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 2.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较重 |
组织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28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后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
/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2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份数不足5份的。 |
从轻 |
所收检验费5倍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份数在5份以上不足10份的。 |
一般 |
所收检验费7倍罚款。 | |||||
较重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份数在10份以上的。 |
从重 |
所收检验费10倍罚款。 | |||||
30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伤人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
31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造成设施损害,或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造成财产损失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
从重 |
罚款2000元,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造成伤人或者死亡事故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
罚款2000元,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
32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道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五百米以上未达二千米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二千元以上未达五千元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
较重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道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二千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 |
从重 |
处2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下拘留。 |
|||||
严重 |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交通阻塞距离在五百米以上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在二千元以上的。 |
处2000元罚款,并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
||||||
33 |
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
较轻 |
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
从轻 |
罚款1000元 |
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 |
一般 |
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造成交通阻塞,或者交通事故以外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罚款2000元 | |||||
较重 |
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从重 |
罚款3000元 | |||||
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造成伤人事故的。 |
罚款4000元 | |||||||
严重 |
1.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造成死亡事故的; 2.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后拒不执行的。 |
罚款5000元 | ||||||
34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
较轻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
从轻 |
罚款1000元 |
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造成交通阻塞,或者交通事故以外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罚款2000元 | |||||
较重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从重 |
罚款3000元 |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造成伤人事故的。 |
罚款4000元 | |||||||
严重 |
1.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造成死亡事故的; 2.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后拒不执行的。 |
罚款5000元 | ||||||
35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
较轻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
从轻 |
罚款1000元 |
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造成交通阻塞,或者交通事故以外其他危害后果的。 |
一般 |
罚款2000元 | |||||
较重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造成财产损失事故的。 |
从重 |
罚款3000元 | |||||
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造成伤人事故的。 |
罚款4000元 | |||||||
严重 |
1.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造成死亡事故的; 2.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后拒不执行的。 |
罚款5000元 | ||||||
36 |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一般 |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 |
一般 |
罚款1000元 |
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较重 |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伤人事故的)。 |
从重 |
罚款1500元 | |||||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造成危害后果的(造成死亡事故的)。 |
罚款2000元 | |||||||
37 |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以及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 |
从轻 |
罚款2000元 |
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
一般 |
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经处罚不改的。 |
一般 |
罚款3000元 |
五、禁毒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容留吸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容留一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
从轻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容留二人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且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一百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2 |
介绍买卖毒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介绍一人次买卖毒品,且毒品数量(按有关规定折算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的; |
从轻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介绍二人次以下买卖毒品的;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介绍未成年人买卖毒品的; 3.介绍买卖毒品,且毒品数量(按有关规定折算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一百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七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九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二万一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
2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九千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三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七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九千元(不含本数)以上,二万一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
3 |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3倍(不含本数)以上17倍(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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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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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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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3倍(不含本数)以上17倍(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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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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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3倍(不含本数)以上17倍(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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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7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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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轻微 |
1.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未造成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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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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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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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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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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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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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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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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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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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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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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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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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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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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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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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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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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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 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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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2千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8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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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8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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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8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责令停运整改,处1万8千5百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6千5百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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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具有合法用途或流入非法渠道的; |
从重 |
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6千5百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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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8千5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责令停运整改,处1万8千5百元(不含本数)以上3万6千5百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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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具有合法用途或流入非法渠道的; |
从重 |
责令停运整改,处3万6千5百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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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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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2200元(不含本数)以上38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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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违规携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
从重 |
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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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严重 |
1.妨碍执法人员查处的; |
从重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对单位处1万5千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重庆市禁毒条例》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非法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依法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和第二、三类易制毒品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13倍以下且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3倍(不含本数)以上17倍(不含本数)以下且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非法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达到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较重”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处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7倍以上20倍以下且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未按规定备案易制毒化学品转让、赠送、出借情况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赠送、出借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除外)、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200元(不含本数)以上38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等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报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2200元(不含本数)以上38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影响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4 |
发现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报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四条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利用网络实施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2200元(不含本数)以上38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影响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5 |
未按规定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未建立内部禁毒责任制和巡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500元(不含本数)以上8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影响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等后果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报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会所、洗浴等经营服务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6500元(不含本数)以上8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影响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报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汽车租赁企业发现利用承租车辆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6500元(不含本数)以上85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影响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等后果的; |
从重 |
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8 |
向他人提供吸毒器具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其提供器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较轻 |
1.向一人次提供吸毒器具的;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向二人次提供吸毒器具的; |
一般 |
处740元(不含本数)以上146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向未成年人提供吸毒器具的; |
从重 |
处146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胁迫、欺骗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 |
《重庆市禁毒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胁迫、欺骗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200元以上74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740元(不含本数)以上146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胁迫、欺骗提供、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不具有合法用途或流入非法渠道的; |
从重 |
处146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
(四)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较轻 |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万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1.违反本规定二次以上的; |
一般 |
处6万5千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1.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于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六、食品安全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从重 |
五日以上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十日以上 |
|||||
2 |
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3 |
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4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5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6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7 |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8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一般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同时具有适用拘留一般裁量阶次2个以上情形的;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9 |
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10 |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
11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
较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重 |
五日以上九日以下 |
|
严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 4.拒绝、逃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
七、反电信网络诈骗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
一般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2 |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为实施某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的。 |
一般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3 |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不足15条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
严重 |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4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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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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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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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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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不足五万元或者流水金额不足十万元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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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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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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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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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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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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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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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两部(个)以上的或向两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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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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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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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两次以上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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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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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一部(个)或向一个对象买卖、提供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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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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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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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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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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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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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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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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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较轻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从轻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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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等不足三次或者不足三张的,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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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