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渝公交管规〔2025〕2号)(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适用,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领域高频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制定《裁量权基准》,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制定过程
起草《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后,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要求征求了各级公安机关、社会公众的建议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后开展了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并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年第7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10月17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共8条,主要对制定的依据、目的、原则、实施时间等普遍性要求作出规定,以2个表格附件的形式逐项明确高频实施的9类45项行政许可、9项行政强制的实施层级、法定依据、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条件材料等。
9类行政许可包括:机动车登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校车驾驶资格许可;非机动车登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9项行政强制包括:未按规定悬挂、携带、放置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牌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载客载货的违法行为;超速的违法行为;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资质不符人员驾驶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撤离现场未撤离的违法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收集证据的情形。
四、实施时间
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说明
《裁量权基准》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频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事项进行裁量权量化细化,后续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及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变化等予以动态调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按照《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的规定施行,不在本《裁量权基准》规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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