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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10XB/2025-00596
[ 发文字号 ]
渝公交管规〔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发布日期 ]
2025-10-23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日期:2025-10-23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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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交管规〔20252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城区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交管支(大)队,铁路交巡警支队、水上分局交巡警支队、机场分局交巡警支队,总队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25年第7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1017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高频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行政尺度和标准。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的规定施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

(二)合理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确保裁量结果与行为后果相适用。

(三)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时,采取的措施应当必要、适当,以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标准,避免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四条 本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裁量权基准或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本裁量权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及实际情况变化相应动态调整。本裁量权基准部分行政强制裁量权依据《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的规定制定,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变化的,依据调整变化的内容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裁量权基准未作细化量化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裁量权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不满不包括本数。部分适用情形已注明的除外。

第八条 本裁量权基准自2025121日起施行,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裁量基准.doc


附件2: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强制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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