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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问答

日期:2020-02-08

1、问:《裁量基准》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裁量基准》并不直接规定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目的是为规范行使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一种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2、问:《裁量基准》中所述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如何理解?

答:1.网络运营者,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2.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及《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问: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裁量基准》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1.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2.《裁量基准》并不直接规定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政策原文: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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