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政策问答
2025年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向社会面发布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为便于公众理解该规范性文件,现就《裁量基准(修订)》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本次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工作坚持以下原则:过罚相当、罚当其责、宽严相济、程序公正、公平合理。
二、问:《裁量基准(修订)》何时开始施行?
答:《裁量基准(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问:《裁量基准(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修订了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及具体标准。
(1)“违法情节”由原来的从轻、一般、从重等3个档次调整为一般、较为严重、严重、特别严重等4个档次;
(2)“适用条件”由原来的151项细化为255项,按照违法行为及其情节的轻重,列为4个档次,分别对应前述“违法情节”的4个档次;
(3)“裁量阶次”由原来的从轻、一般、从重等3个阶次调整为一般、从重等2个阶次,取消了“从轻”阶次;
(4)“具体标准”由原来的3个档次调整为4个档次,进一步细化了罚款金额和拘留天数的幅度。
四、问:《裁量基准(修订)》适用哪些违法行为?
答:《裁量基准(修订)》未对适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调整,仍适用以下12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2)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3)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4)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5)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
(6)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7)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8)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9)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10)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1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12)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五、问:《裁量基准(修订)》就“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是如何对应的?请举例说明。
答:在《裁量基准(修订)》中,“违法情节”划分为一般、较为严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档次,其中,“一般”违法情节与“裁量阶次”的“一般”处罚幅度相对应,“较为严重”“严重”“特别严重”3类违法情节与裁量阶次的“从重”处罚幅度相对应。
例如:在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中:
将“发送诈骗信息不足500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不足50人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不足500次的。”作为“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列为一般违法情节,对应一般处罚幅度;
将“发送诈骗信息500条以上不足3000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人次以上不足300人次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次以上不足3000次的。”列为较为严重违法情节,对应从重处罚幅度;
将“发送诈骗信息3000条以上不足4000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300人次以上不足400人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3000次以上不足4000次的。”列为严重违法情节,对应从重处罚幅度;
将“发送诈骗信息4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400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4000次以上的。”列为特别严重违法情节,对应从重处罚幅度。(本《裁量基准(修订)》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不足”均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