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渝公规〔2025〕2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已经市公安局202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5年6月5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
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修订)
重庆市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一部分总则的有关规定。现已对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的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内容列表如下。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与本裁量基准内容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组织、策划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10.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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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
从重 |
处十四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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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发送诈骗信息4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400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4000次以上的。 |
从重 |
处十五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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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
一般 |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为实施某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信息、物资、劳务、场所等方面提供重要支持帮助的。 5.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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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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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处十四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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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从重 |
处十五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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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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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严重 |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条以上不足30条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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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30条以上不足40条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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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40条以上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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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使用多个虚拟货币账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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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洗钱金额累计7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者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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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洗钱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或者单笔金额7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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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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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严重 |
1.2次以上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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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或者流水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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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5万元以上或者流水金额20万元以上。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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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部(套)以上不足5部(套)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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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5部(套)以上不足10部(套)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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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10部(套)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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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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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2部(套)以上不足5部(套)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以下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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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设备5部(套)以上不足10部(套)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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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10部(套)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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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累计2部(套/个)以上不足5部(套/个)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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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累计5部(套/个)以上不足10部(套/个)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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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累计10部(套/个)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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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累计2部(套)以上不足5部(套)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以下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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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5部(套)以上不足10部(套)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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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累计10部(套)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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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张(个/条)以上不足10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2个以上不足4个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
严重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张(个/条)以上不足15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4个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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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张(个/条)以上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5个以上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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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张(个/条)以上不足10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2个以上不足4个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
严重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张(个/条)以上不足15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4个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 ||||
特别严重 |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张(个/条)以上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5个以上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12 |
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般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较为严重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张(个/条)以上不足10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2个以上不足4个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 ||||
严重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张(个/条)以上不足15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4个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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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张(个/条)以上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5个以上的。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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