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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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交通局

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

物品目录》的通告

渝公规〔2022〕10号

 

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车厢等场所部位公告《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进入车站的乘客及携带的物品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

乘客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拒绝配合依法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或限制携带物品超出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渝公规〔2017〕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22年11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子弹(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

1.弹药: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5.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煤气(瓦斯)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民用生活、生产工具

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长度在25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得超过3把。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

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3.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4.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5.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6.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计算),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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