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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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规范

渝公规〔2017〕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严格财经纪律,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现金代管是指被监管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且与案件无关的现金,或羁押期间由家属送、寄给本人的现金,交由监管场所代为管理。

第三条 监管场所代管的被监管人员现金,应当纳入财务记账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或直接以现金形式存放在监管场所。

第四条 公安监管场所具有独立核算账户的,应将代管现金纳入该账户进行管理核算;没有独立核算账户、属报账制的,应将代管现金纳入核算本单位行政经费的账户,实行收支单列管理核算。

第五条 公安监管场所具体负责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代管现金的收取、存储、退还工作;

(二)负责被监管人员使用代管现金的审核审批;

(三)按照财务主管部门要求,负责代管现金的财务审批或报销工作;

(四)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向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申请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用于被监管人员临时支取、清退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财务部门是代管现金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管现金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应将代管现金纳入审计范围,对代管现金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监管场所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代管现金由监管场所负责收取,收取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和《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要求出具暂存现金收据,一联交送款人,一联交被监管人员,一联由监所留存入账;通过邮局寄送的现金应留存寄(汇)款单据复印件。

第九条 监管场所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代管现金,建立代管现金管理台账或财物管理信息系统,客观、准确记载、反映被监管人员交(寄)存的代管现金的收支情况,保证账目清楚、规范;相关台账建立应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条 代管现金主要用于被监管人员本人代购物品及其它正当用途。

第十一条 公安监管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侵占被监管人员交(寄)存的代管现金,不得强制被监管人员使用代管现金。监所应跟踪管理被监管人员代管现金消费情况,严防被他人侵占。

第十二条 代管现金的消费应经被监管人员本人签字。监所应当定期与被监管人员核对账目收支情况。被监管人员家属可以向监所查询被监管人员个人代管现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被监管人员离所时,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对代管现金进行清算退还。退还时应当出具被监管人员使用清单,并由被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当面结清。

对死亡或执行死刑的被监管人员的现金,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的,可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达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对脱逃或请假出所逾期未归的被监管人员的代管现金,监管场所应当暂时保管。一年后被监管人员仍未抓获或回所继续执行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挪用、侵占被监管人员代管现金,以及强制被监管人员使用代管现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公安监管场所。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止。2013年3月11日发布的《重庆市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现金代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